原油期货交易会计处理如下:
原油期货交易的处理如下:
1、交易单位
原油期货最小变动价位=1元(人民币)/桶
2、最小变动价位
原油期货最小变动价位=1元(人民币)/桶
3、交易时间
原油期货最后交易日是合约到期月份的15日,最后交割日是原油期货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地点:中国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指定交割仓库
交割地点:中国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4、交易单位
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00桶/手,最小变动价位为0.1元/桶,交易代码为SC。
原油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1元/桶,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桶,交易单位为1000桶/手。
5、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进行实物交割的商品的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6、保证金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时所需交纳的资金。保证金的比例由交易所规定,在交易中,交易者须将保证金存入交易所指定的期货合约所载。由于我国对能源期货的交易一般实行的是全额交易,所以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基础。
7、涨跌停板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使履约者取得对冲的手段。期货交易实行的是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即每日无负债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8、涨跌停板
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9、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10、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和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水平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报告后,做出与报告内容无关的报告。
11、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在期货交易所的强行平仓下又增加了对违规者的强行平仓数量。
12、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采取强制平仓的措施。
13、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采取强制平仓的措施。
14、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指某一期货合约在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最大交易保证金数额时,其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和客户的最大持仓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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