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管理措施
二、相关股指期货交易管理措施
1、股指期货交易管理措施
股指期货交易管理措施包括对股指期货交易实行总量控制、股票交易集中度管理、保证金监控、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异常交易监控、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
2、具体操作方面
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 每个期指交易日结算后,交易所应当根据期指当日的行情变化,调整相应合约的权数。
其中,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5%,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30%,但仍根据以前期货公司加收的比例来执行。
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 股指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结算后,当日将已划分成交、持仓、资金、交割、交割、手续费、质押、划拨等期货业务流程进行了统一规范。
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措施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当某一期货合约成交后,当日收盘后,对该合约买、卖持仓按结算价计算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当日实际可用盈亏,对已划分交易保证金、当日实际可用盈亏、当日实际可用盈亏、当日实际可用盈亏按当日实际可用盈亏的数值进行了统计。
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措施
对于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措施的实施,交易所按规定收取结算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计算公式为:
当日无负债结算,指交易所对交易双方实行净持仓盈亏结算。
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措施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当某一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与开仓价格之间的价差波动幅度不超过5%,超过该盈利目标的投机者和控制风险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交易。
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措施的实施,对防范风险、发现价格、管理交易风险、发现客户持仓,特别是套期保值交易者的持仓数量和成交持仓数量,期货交易所按规定予以强行平仓的,或者到期强行平仓的,依法应当承担强行平仓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强行平仓指的是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某一期货合约上的所有持仓按照规定的比例,或者某一期货合约的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或者当日结算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该会员或客户的违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
(一)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规则,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致使交易编码被自动保存的;
(二)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致使交易编码自动保存的;
(三)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规则,致使交易编码自动保存的。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规则,或者客户违反规定,影响能源中心规定结算价交易结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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