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进一步松绑,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将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资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纳入交易结算统计,并根据交易所要素的差异,按照全面、高效、灵活的要求,持续改进完善客户权益保护和结算风控等制度,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自2019年7月27日起,调整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至最新标准。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一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明确规定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二是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交易保证金、涨跌停板幅度、持仓限额等作出调整;三是为了充分发挥股指期货市场功能,规定交易保证金、涨跌停板幅度、保证金标准、违约金标准和交割违约金标准,同时明确股指期货、现货指数期货和股指期权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同时明确交易手续费和交易限额,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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