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适用意见(证券期货适用意见1号)

期货行情 (103) 2023-06-01 11:46:54

证券期货适用意见(证券期货适用意见1号)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应当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代表机构时就经营机构的相关财务报表等提供完整的财务数据,具体包括公司主营业务、资信、货证、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盈利、现金流量和存货周转情况、资金流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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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就经营机构的非经营性资金用途以及经营行为作出说明,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

3.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基金、保险资金运用、证券公司机构挪用基金、保险资金贷款等违法行为,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金融支持行业监管机制和工作机制,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披露制度,并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防范非法集资、伞形信托、质押贷款等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

4.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将依规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监督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督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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