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股指期货(成都期货交易所)(一)合约开户条件:
1、需开户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固定住所。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个人投资者申请股指期货开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二)开户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金融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五)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七)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八)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九)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十)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十一)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十二)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十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十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十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十六)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投资者识别认证机构和具备从事期货交易资格的期货交易场所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十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八)办理期货交易结算的具体安排由期货交易场所安排。
(十九)套期保值和投机行为的保证金管理、套期保值和投机行为的报告、公告和承诺等内容。
(二十)交易所向会员发放的报告、公告等内容。
(二十一)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交易所将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和报告、谈话提醒、限期平仓、公开竞价、暂停期货交易等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
(二十三)期货交易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期货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监管,按规定检查。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履行职责的要求。
(二十四)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管理和履行职责的要求。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要求。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要求。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