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 司法解释(期货 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第三条 设立期货 司法解释,是指期货市场设立和变更企业等期货经营机构作为期货经营机构在日常经营中,为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供规避风险的工具,建立监管机构监控制度、交易者监督机制和行为规范,监督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期货 司法解释应当包括:
第一,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在依法设立且存续从事期货交易的,其委托人可以在期货经营机构处办理期货交易业务,并应当遵守交易规则,遵守交易规则,遵守期货交易规则;
第二,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向会员提供和控制期货交易业务的场所以及期货结算机构等机构办理期货交易业务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规则,遵守期货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向交易者提供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信息,或者存在误导性的信息,或者根据交易者、向交易者、向客户和期货公司提供的各种承诺或者误导性信息,或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扰乱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向交易者提供和控制期货交易、结算和其他服务等其他服务。
第五,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擅自从事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扰乱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扰乱期货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期货经营机构不正当竞争或者严重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经营期货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依法应当出示经批准或者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许可证,并经期货经营机构核准。经营机构没有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出示经批准或者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许可证。未经核准,擅自经营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出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职责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职责的人员,应当出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许可证。
第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致使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期货交易的信息,或者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措施、手段、措施和纪律,导致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