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期货指数(大宗商品期货行情怎么看)是指对大宗商品(主要是工业品和农产品)进行统一编制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相互独立的、用于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指数。
目前我国有几个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面所是指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品种,俗称“上证50”。第二个交易所是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也称“中金所”。
期货交易是以现货交易为基础,以远期合同交易为雏形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级的交易方式。它是指为转移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而对那些大批量均质商品所采取的,通过经纪人在商品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争的形式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换的活动或行为。
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的最大区别是:
1.交易对象不同: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期货合约,因此,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而远期合同交易只在合同交易所内进行,一般是买卖双方私下对冲。
2.交易的目的不同:远期合同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买卖的差价收益。
3.交易对象不同: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转移价格波动风险,而远期合同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转移价格风险或进行现货交易。
4.交易方式不同:期货交易一般是双方一对一进行交易,由不同的双方签订合约,而期货交易则是标准化合约的买卖。
5.交易方式不同: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标准化合同,而远期合同交易一般是由大宗商品向企业、家庭和国家大量发行的方式进行买卖,并且这些大宗商品的价格是变动的,这些合同都有期限,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远期合同交易的对象是合同,远期合同交易的对象是商品,而远期合同交易是双方对这种契约的转让。
6.风险和收益不同: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收益是不确定的,而远期合同交易的风险是可以确定的,因为期货交易中的价格是事先确定的,远期合同的价格是事先确定的,远期合同的价格是由合同价格和风险一起构成的。
7.交易目的不同:期货交易是一种“对冲”的交易形式,而远期合同交易是另外一种“对冲”交易形式,“对冲”一词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的目的而对其他国家施压,这种对冲行为称为“多头套”;另一类是企业为了转移自己的成本和利润,在远期合同中会把这些货物通过合同的形式出售,弥补到其购买的价格区间,从而达到获取更高的利润。
8.交易的标的不同:期货交易的标的物为商品,远期合同交易的标的物是商品,而远期合同交易的标的物是标准化的合约,远期合同交易的对象是合同。因此,远期合同交易的标的物就是商品,远期合同交易的标的物是货物。
9.结算:远期合同交易中,期货市场的结算行为是通过交易所参与的,而远期合同交易的是由期货交易所来完成的,但是远期合同交易中的结算行为要与期货交易所的结算行为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行为有一定的区别。期货交易的结算是通过交易所的结算来完成的,而远期合同交易中的结算则是由期货交易所来完成的。
10.交易的结算方式不同:期货交易中的结算方式是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时,对双方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而远期合同交易中的结算方式则是交易双方直接对交易双方的合同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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