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异常交易行为(期权异常交易行为)

期货代理 (56) 2023-06-09 03:20:54

期货异常交易行为(期权异常交易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属于异常交易行为。

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期权交易频繁,投资者操纵价格、持仓等异常交易行为严重破坏了交易秩序,严重扰乱了期货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干扰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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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2日起,大商所被暂停为期3个月的期权交易。交易所已采取措施将该期期权作为日常交易的一部分,停止交易,恢复交易。此次暂停期权交易的期限为每个月,行权日为到期日的第10个交易日。期权未平仓的期权合约将在到期日后自动失效,该期权是期货交易的一个重要环节。

取消期货交易限制,能够为期权市场的交易者发现价格和风险,对期权交易者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

近年来,大商所通过设置几项条件严控交易过热和投机风险,在风险控制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对期权交易者的交易限额从日均40张到150张,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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