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自成交行为(期货 自我成交)行为有以下特征:1、证券期货自成交行为(期货)行为1)期货交易的结算日为自商品期货交易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工作日,包括T+1日(T日)及之前一交易日(T+2日)。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期货公司提供证券业务咨询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依法设立期货经纪公司。3、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定期的结算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清算,结算时需按头寸管理,避免人为操作带来的风险。4、期货经纪公司已将主要的业务流程和电子化系统集成,例如自动控制仓位,是期货市场重要的功能。5、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帐户由客户向期货公司所存放的保证金帐户的初始金额减去初始保证金帐户的初始金额后,剩余部分应当用来弥补亏损。6、在我国期货市场实行资金分离,资金分为结算银行和结算银行。结算银行是指独立的第三方,一般按比例进行结算。与结算银行相比,结算银行所提供的结算资金种类繁多,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结算业务、期货经纪公司自有资金结算业务、期货经纪公司融资业务和证券期货投资业务。办理期货经纪业务需要开设专门的结算银行和期货经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