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条件包括(期货公司需要什么条件):(一)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二)期货经纪合同签署者最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了权利和义务,其履行者须满足下列条件:(2)期货公司是进行期货交易的领受机构,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服务对象和期货结算机构。(3)期货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营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期货交易的一般单位和个人,其从事期货交易的具体类型包括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及其他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一般单位和个人不得少于二人,委托人必须遵守规定,且最好符合规定的期限是年满。(4)期货公司与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签署了受托监管协议。(5)期货公司是负责期货交易的机构,其职责包括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对象、交易对象和期货交易结果。(6)期货公司、交易所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签订了风险管理合同,为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建立和监控制度。(7)期货公司、交易所为期货公司建立了特殊的监控监测和数据管理工作机制。(8)期货公司的代理交易。(9)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监控中心是监控中心进行期货交易的必备工具,是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为交易者下达的交易指令的必备工具。(10)期货公司开户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1.必须符合中金所要求的连续三个交易日交易总量大于或等于100万(含),并具有相应的权限;2.必须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成交记录;3.交易所规定的交易经历。期货公司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客户适当性的申请,对客户量化交易或者高频交易的客户进行数量限制。
(11) 期货公司的客户量化交易的主要内容之一,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客户量化交易是指通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品种的标准化和数量限制标准,来实现期货市场的标准化;二是期货交易所对客户的量化交易,规定交易编码为以期货公司名义开立的期货交易编码。其具体程序如下:交易编码=[(客户编码)客户编码申报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人的量化交易编码申请人应当使用下列的交易编码:一是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认定的专业会员(必须为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全国性期货交易所有参与人)资格;二是期货公司与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共同建立的统一的期货交易所,具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交易场所的设立条件和职责》《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工作指引》和《中国期货业协会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是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部门的行业自律组织或行业自律组织,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息查询系统,对期货公司的头部和小型会员单位进行风险预警和合规检查。
(3) 期货公司风险控制是指期货公司根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原则对客户在期权交易中存在的最大风险和收益的承担情况,将客户保证金监控、账户风险管理和交易监控两者合并为一个整体来应对。在风险控制制度方面,期货公司需要明确的,即客户保证金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而客户保证金存续期间客户保证金存续期间,期货公司则应根据客户交易的性质和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策略。
(4)期货公司内部控制,是指期货公司根据自身风险控制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分析交易、风控、财务管理等各项风险,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期货交易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