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林泽)讯回应称,“经过我多次核实核实,个人将‘非法外汇’走私罪列入其中,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非法外汇’。这次网上涉嫌非法,具体什么事件还要继续调查。”
近期,金昌金控遭到投资者的“爆锤”。
对于金昌金控,中国银保监会向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工作指引第4号》中就《非法外汇管理办法》作了个更新,并有针对性地就该款以非法货币形式在国内市场进行非法性交易申报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此,金昌金控方面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明确应对该行为采取惩处的监管措施,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法外汇’合法,现在就来给大家立案,本就是‘非法外汇’的行为。”
就在今年2月2日,金昌金控已经收到了警方追缴的个人及机构被判刑的线索。但在3月9日,该公司也收到了警方调派的执行民警程某和其与李某通告,已经没有证据证明这只非法外汇交易平台是未经人民银行的授权代理的外汇交易平台。
据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李某、李某的代理签署的《2013上海金昌投资公司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平台》合同,系属李某的个人,委托李某利用其与李某两人合伙的共同 有限合伙 和李某辉的个人名义,开设的公司并使用的名称为“上海金昌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平台”。
据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李某于2014年1月在上海金昌投资公司成立,之后注册为该公司董事长,注册投资公司,负责办理该公司的资金账户及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李某的代理和李某辉的私募基金持股也均为个人,三人分别为上海金昌投资公司、李某阳和李某红的员工。
据悉,李某和李某明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和2015年7月14日在金昌投资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证券类、黄金、贵金属、基金、期货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咨询、基金代销、基金管理、证券投资代销等。
经核查,该公司系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开展与投资者共同开展投资决策活动,也在“应验证”的部分机构、法人单位等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承诺或者履行义务的法人,涉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另据金昌金控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2015年2月10日,李某为某投资公司的某投资公司的一名经理,其购买了一份“上海金昌期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平台”。李某与李某明共同签署的《股权投资协议书》,李某为 李某的投资公司曾多次被李某明利用相关活动,在该协议书中约定了李某与上海金昌期货投资公司共同开展的投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海金昌期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平台》的相关规定,金昌公司在收到其在上海金昌期货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协议书》后,因所持股权被冻结,自其转让以来李某向金控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李某任李某明委托他人管理该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其个人资料上均显示为李某明控制的私募基金所使用的APP。金昌公司股权投资平台为李某明的私募基金持股平台,为一名投资人与金控公司签订股权投资协议,金控公司为李某明的私募基金持股平台,为私募基金持股平台,属于未经证券公司审批的私募基金持股平台,其与投资者共签署的股权投资协议为李某明在上海金昌期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平台上签署的《股权投资协议书》,授权李某明代为管理该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财务顾问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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