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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规定,2020年11月15日(周五)结算时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对合约月份内的月份内的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成交量、持仓量、成交额、持仓占比进行特别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成交量、持仓量、成交额、持仓占比分别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会员报告的累计成交量和成交额。
(2)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布的结算单。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布的结算单。
(4)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布的交易单。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的交易结算单。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的交易状况。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的累计成交量。
(2)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的累计成交量。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的累计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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