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监管(期货交易监管仓)

期货公司 (65) 2023-04-30 21:35:54

期货交易监管(期货交易监管仓)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期货做市商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强行平仓制度、违约责任制度、期货交易有连续交易制度、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制度。

第三条 大户报告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预警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保证金、风险控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解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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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等进行财务风险预警。

第五条 会员应当及时收集和处理有关资料,做好被调查、被诉讼、仲裁、仲裁、法院受理、查封、冻结、查封、追索等保密工作。对涉及案款及时向有关机关、地方政府和市场机构查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单位和个人,不予保存或者追索。

第六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解释。

第八条 会员应当根据以下要求,为本办法第三章会员和应当进行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起草:

第一章 交易记录

第一节 建立交易记录

第二节 选择交易对象

第三节 查询交易记录

第四节 交易保证金

第四节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五章 公布交易信息

第一节 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第一节 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第一节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节 异常交易管理

第三节 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第四节 异常交易管理

第五节 异常交易管理

第六章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一节 异常交易管理

第二节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三节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九章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十章 异常交易管理

第十章 异常交易管理

第十一章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一节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二节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三节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九章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十章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九十二条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九十三条 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内的买盘、卖盘、买盘,以及非期货交易场所的买盘和卖盘;持仓量达到交易所确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的;或者在某一期货合约未平仓合约达到交易所确定的未平仓合约达到交易所确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的;

第九章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九十五条 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内的买盘、卖盘、买盘;持仓量达到交易所确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的;或者在某一期货合约未平仓合约达到交易所确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的;

第九十六条 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内的买盘、卖盘;持仓量达到交易所确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的;或者在某一期货合约未平仓合约达到交易所确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的;

第九章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九十七条 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内的买盘、卖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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