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者,期货交易者不得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代理进行期货交易。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者公布交易信息,并根据价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规定强行平仓,强制平仓的种类,包括:
(一)、实物交割
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二)、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是指客户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按照规定的价格由黑市转为实收的买卖合同。
(三)、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指由于保证金不足而出现的期货合约风险。
(四)、限仓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由于投资者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其持仓头寸可能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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