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自2022年6月18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自8月19日起实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与此同时,《细则》还提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要通过证券公司持有的,且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间交易系统进行非流通股股份的证券转托管。
此次《细则》中明确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具体细节, 旨在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积极履行披露义务,督促发行人对发行人披露信息进行核查,杜绝“撒胡椒面”式地误导投资者。
为了规范发行人披露信息,《细则》强调了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独立性。
《细则》披露了注册制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布、披露未经修订的信息。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制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要通过证券公司持有的,应当在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时,披露其在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历次全过程。
同时,《细则》还规定,注册制下发行人信息披露应当以注册制公布为准,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披露的独立性、披露的合法性、披露的可持续性。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