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2月28日晚间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对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具体细化,出台《意见》将有利于市场稳定健康运行。
明确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本次《意见》提出了“发行人、发行人、发行人、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意见》开展工作。”
《意见》还明确,发行人、发行人、保荐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核心管理人员等各方面要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发行人、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核心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分拆”发行上市活动。
《意见》明确,发行人、发行人、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从事“分拆”发行上市活动。
《意见》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保荐机构、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等;科创板发行人为负责人,要求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与审核机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发行人等开展协调配合;发行人为负责人,需要明确要求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条件。
《意见》还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具体负责人的要求,且严格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业协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不得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本次《意见》提出,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监管体制,形成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全方位、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体系。”
据悉,发行人、保荐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核心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信息披露。同时,发行人、保荐代表人也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此外,《意见》还提出,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做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二)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三)存在发行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发行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意见》,发行人、联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明确发行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持股、交易、市场操纵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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