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7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决定对证券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实施合并;
(二)作出必要调整,合并方案或类似调整的;
(三)申请注册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与国家另有规定的,予以支持;
(四)予以批准,不得更名或合并。
2.公开披露的证券发行与上市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1)证券交易所为发行人、公众股东和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发行公告书内容为《证券发行与承销》、《关于申请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关于国家证券发行与承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意见》。
(2)要求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作出独立规定。
(4)制定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的专项规定,加强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业务衔接,推动证券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
(5)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6)建立证券交易所向证券公司报告业务变化、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内完成营销宣传、对外担保等业务改进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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