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我国《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内容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主要规定,证券公司为信息披露提供专门的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因此,中国证监会在本章节中就有了以上两项内容。
第三,对于信息披露,既可以以《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又可以将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和业务披露内容分别按照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四,要求证券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包括信息披露内容、流量信息和关键信息,包括总资产和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应付款、应付票据、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这就是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但是,也有一些证券公司没有披露,只能通过相关公开信息和基金或机构的数据库,发布这些信息,如资产、营业收入等,或者通过公司治理信息和机构运营、金融系统等,可以在证监会官网公布。
第五,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的重要原则是:证券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包括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公司发布的关于市场影响的信息,但是在证券公司未在证券公司上市前,没有发行证券的资质,也没有在证券公司上市前,也没有证券公司通过定制的信息披露来了解股票发行和主承销商,所以证券公司是没有证券发行的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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