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股指期货品种

期货百科 (41) 2023-08-28 18:40:54

什么事股指期货品种在哪个交易所上市?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一) 合同或者其他交易协议不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同效力不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同效力不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2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同效力不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同效力不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96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同效力不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9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同效力不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9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同效力不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97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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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有关合同纠纷的,应当立即向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和合同效力依法处理。

(三)发生有关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报案。

交易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调整和取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停止交易或者暂停新开仓、限制期权合约的暂停交易、调整与原交易规则不一致的其他交易暂停交易、调整与原交易规则不一致的其他交易时段的交易行为。

2.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者和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监察和报告工作。

(四)交易所可以向交易者和其他提供手续费、保证金、限仓等相关服务,但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五)交易所应当采取措施化解和限制出金。

交易所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开仓、限制出金,并且对持有未平仓合约的交易者和其他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一种措施。

(六)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采取的措施

任何投资者对期货交易有效管理存在误解或者错误的,交易所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期货交易者的具体行为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采取的措施,除了制定有关交易规则外,会员应当及时履行期货交易者的适当性管理义务。

(八)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者的保证金、持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报告等与客户和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有关的规定外,应当规定和限制的其他措施。

(九)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执行会有关自律管理。

交易所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境外客户、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日常监管,并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自律管理。自律管理期间,会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报送自律管理信息。

(十)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执行会有关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信息。

(十一)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商会、期货业协会等自律管理机构及自律管理人员等自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二)中国期货业协会及自律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管理制度,将自律管理信息传递至期货市场,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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