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有什么?
第一章 股票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户
第三章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第四章 交易所规则
第五章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规则
第六章 期权交易规则
第七章 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八章 一级市场
第九章 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九章 市场功能
第十章 交易所之间的换手
第十章 活跃合约和空头合约
第十章 境外交易者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交易结算
第十一章 各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
第十二章 总交易量
第十四章 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的保证金监控制度
第十五章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及客户保证金存管协议
第十六章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第十六章 期权交易规则
第十六章 通知办法
第十六章 期权交易所、交易所的平仓交易指令
第十七章 客户与交易所的双边标准仓单交易指令
第十八章 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营业务交易指令
第十九章 结算所
第十九章 会员、结算所
第二十章 托管业务的使用(主要是保证金、保证金的余额制度)
第二十章 期权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章 风控规则
第二十二章 对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与风险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三章 会员、客户、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章 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章 交易所、会员、期权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经纪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章 交易所的指令管理
第二十五章 交易所、期货公司、期权经纪机构、期权经纪机构和期货公司的证券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章 交易所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章 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七章 异常交易的处理
第二十八章 期权交易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九章 交易所的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特别是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章 期权经纪人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期权经纪人信息披露是指会员、期权经纪人、期权卖方、期权买方通过信息披露和市场监控,以客户权益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信息。
第三十一章 交易所结算会员名单
第三十二章 结算机构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投资者的结算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期权卖方、期权卖方、期权买方和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了解期权交易的结算信息,不得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会员专用的结算信息、期权卖方涉嫌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期权买方的交易信息,在收到交易所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交易所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期权卖方的信息以及期权买方的信息不符合规定的,本所对其风险警示、自律管理等事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对信息的披露不应当以任何形式进行,也不应当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依据市场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四十条 交易所不接受期权卖方申报、买卖双方意愿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应当通过交易所对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监管。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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